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旁听评议法院庭审工作,根据《河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暂行办法》,结合《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是发挥人大监督司法职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有效形式;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旁听评议法院庭审,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活动,列入监察司法委年度工作要点,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加旁听评议的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根据旁听案件的类型、所涉地域、影响大小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五条 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活动,可邀请法律专家参加。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旁听活动的十五日前,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排期开庭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根据旁听计划,确定旁听的案件。
第七条 旁听庭审的案件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根据市法院报送的开庭排期表,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随机选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公开审理案件,监察司法工委办理的申诉控告案件,应当列入重点旁听庭审范围。
第八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应提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告知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同时将参加旁听的代表名单告知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按照代表旁听人数准备案件简要情况材料,并在庭审前发给旁听代表。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活动,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不当庭发表意见。庭审结束后,召开代表座谈会,主要对庭审程序及审判人员的庭审形象、庭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对检察人员的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议。诉讼参加人涉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人员时,还应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出庭应诉情况及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第十条 人大代表旁听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复印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送交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由其向参加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通报审理结果。
第十一条 参加旁听评议的人大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人大代表或所在单位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近亲属是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三)与人大代表有其他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十二条 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将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反馈给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委,作为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的一项内容;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将旁听代表对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建档管理,为常委会任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与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