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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公告及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03  08:27:3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号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2021年10月26日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衡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删除第(二)项,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一)连续两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出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三部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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