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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2  10:04:2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起草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0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hsrdmsk@163.com

二、发送传真至:0318-2661022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369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邮编:053000)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2019年10月12日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对样品进行试放的,应当将试放时间、地点以及试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燃放。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四、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七、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九、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在春节、元霄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承民俗文化。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帮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十二、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的环保产品。

十三、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四、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五、本决定自2019年12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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